【三高四新·法治护航】高悬拒执罪,利剑护营商——湘乡法院为一企业挽损200余万元
2024-11-05 10:47:21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马志军 | 作者: | 点击量:9725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徐戎远)11月1日上午,湖南省某某电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电镀公司”)将一面印有“法治营商,公正护航”的锦旗送至湘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,感谢法院干警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敢于担当、依法履职,挽回企业损失212万余元。

在旷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中,被告人旷某某系湖南某某电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电镀科技公司”)的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。2020年至2023年,电镀科技公司将承租的电镀公司厂房部分转租给其他公司,旷某某通过其私人账户、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收取转租收益1155260.31元。因电镀公司作为他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义务,需电镀科技公司协助执行有关款项,我院执行局向电镀科技公司送达16份协助执行通知书,要求电镀科技公司履行协助执行义务。旷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且利用股东抽逃资金,私设账户、使用他人账户接收公司应收账款、营业额,转移财产,情节严重。

该案企业关系盘根错节、执行时间跨度久、涉及资金多,刑事立案后,我院刑庭立即与执行局形成联动,办案团队多次向被告人释法明理,让被告人明白拒执犯罪的后果,旷某某最终自愿缴纳执行款825000元。我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旷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。

“水深则鱼悦,城强则贾兴。”该案审结后,法院干警与电镀公司负责人、职工代表深入交谈,了解企业经营状况,重点针对目前企业高发的污染环境犯罪、拒执犯罪、职务犯罪等刑事法律风险进行逐一阐释,促进企业规范经营行为,防范法律风险。未来,湘乡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审判执行力度,为湘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。

【法条链接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条【拒不执行判决罪】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>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》第二条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”的情形:

(一)被执行人隐藏、转移、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

(二)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、转移、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

(三)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,拒不协助执行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

(四)被执行人、担保人、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,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

(五)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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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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